解读《法官法》、《检察官法》中的“其他:具备条件”——谦论基层司法首长选任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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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志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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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江西景德镇,3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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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其他具备条件”是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针对司法首长选任及法官、检察官资格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之间博弈关系的一种变通规定。在相对合理主义的改革背景下,结合我国法官、检察官职业资格准入之形态演进和国外经验,这一规定根据审级特点分别采取限定使用与戒绝使用的不同方式是比较适宜的,也合乎法律职业发展的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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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其他具备条件” 司法首长选任 法官 检察官 职业资格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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