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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为何是表见代理
摘    要:1988年10月12日,甲市A 粮油议价经销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经理沈某,托去乙市办事的B(个体)贸易商行(以下简称B 商行)经理刘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转交给A 公司驻乙市办事处的孙某。刘某到达乙市后转交孙某未成。数日后,刘某得知乙市C 粮油加工厂(以下简单称C 工厂)欲购豆粕,便持A 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空白合同文本与C 工厂签订供给1000吨豆粕合同。同年10月20日,C 工厂按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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