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警方防处群体性事件之经验法则与制度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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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仲柱.论台湾警方防处群体性事件之经验法则与制度缺陷[J].台湾研究,2011(2):5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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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仲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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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警察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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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台湾,凡众多个体(三人或三人以上)基于共同或相似的利益诉求,蓄意或偶发地采取体制外的街头聚合与集体抗争,如上访请愿、静坐抗议、游行示威等,并因此妨害社会治安、扰乱公共秩序的,均统称为聚众活动或群众事件。而此类行为无论形式的公开性质,还是手段的对抗色彩,抑或后果的危害程度,都与大陆所谓的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基本吻合。尽管并非暴力犯罪、恐怖主义、武装暴动、政治骚乱,但因“脱序之聚众活动所产生的影响,轻则造成社会紊乱、打击政府威信、危害人民生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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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群体性事件 制度缺陷 经验法则 台湾地区 警方 社会治安 公共秩序 危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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