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作者单位:税务总局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现就有关免税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免税范围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