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与俞宏武、鲍遂献两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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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鲍金桥.违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与俞宏武、鲍遂献两同志商榷[J].政治与法律,19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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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鲍金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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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治与法律》一九八五年第五期刊载了俞宏武,鲍遂献的《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一文(下称《违文》)。笔者对该文提出的“法律行为是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表示赞同。但对该文提出的“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提法,笔者甚有异议。本文就《违文》所述的观点提出商榷意见。法律行为,已成为法理上的概念,但狭义上的法律行为仍仅为民法所特有。它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贺左在一八○五年研究罗马法时,为了适应资本主义法律的要求首先提出来的,后来逐渐为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所采用。如:苏俄民法典,捷克斯洛找克民法典等都对法律行为设专章规定。法律行为,不是因其名词术语的构词本身而为世界上的学者所赞同承受,而是由于它的特定含义以及这种含义在民法中的特殊地位,才使其传为后世。法律行为又称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内涵自贺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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