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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引用本文:任瑞英,李俊英.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作者姓名:任瑞英  李俊英
作者单位: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讲师 太原 030012,讲师 太原 030012
摘    要: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合同法》设立了债的保全制度,这对债权不能获得清偿起到了预防和补救作用,对健全我国的民法体系,适应市场经济,并与国际接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权人权利的权利。其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具有形成权和管理权的性质,它只有在具备一定条件时才能成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关 键 词:债的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  次债务人  代位权的行使  代位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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