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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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玲. 民事执行问题研究[J]. 中国司法, 2004, 0(8): 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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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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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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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世界各国法律对行使民事执行权的主体规定不同,但民事案件实行“审执分离”是共同的。从世界几个有代表性国家民事执行制度可以看出:执行主体为法院的一元制国家,如法国,执达员是设在法院的公务员,不是法官;执行机关与法院截然分离的二元制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民事执行由与法院毫不相干的行政长官实施;由法院和执行官共同行使执行权的混合制国家,如德国、日本,法院和执行官相互配合、相互协助,部分民事案件由非法官的执行官执行。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或者兼有两种性质,各国对此的认识差异大,理论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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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执行权 中国 民事执行制度 执行主体 执行机关 司法权 |
Studies on Issues in Civil Enforc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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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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