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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区民政部门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
摘    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区各级民政部门对事业费的管理,以逐步提高和发挥事业费在国家经济建设时期的作用。特依据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中央内务部、财政部以内厅财(53)字第五四号联合通知发出「关于社会事业费管理使用的几项规定」和国家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及中央修订一九五四年各级人民政府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以及结合本区民政工作具体情况,重新制定「中南区民政部门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如下:一、现在我国经济已从恢复时期进入到大规模的有计划的建设时期,民政部门事业费管理工作必须在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的灯塔照耀下,为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服务。二、预决算编造的程序:1.各级民政部门依照中央印发「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单位预算、决算统一表格及会计科目」之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年度预算决算,在预算决算编造时,应以副本抄报上级民政部门县(市)抄报省,省(市)抄报中央及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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