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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生效后达成新协议的诉权
作者姓名:黄文蔚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98年某钢铁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因某工程公司(以下称乙公司)欠其货款未付清诉至某法院。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1999年1月25日之前付清尚余货款,该调解书于1998年12月18日经双方签收后生效。1998年12月29日,双方针对调解协议又私下重新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1999年12月25日之前还款。2000年初,因乙公司即未履行原调解协议,又未履行新协议,甲公司遂以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权利义务已重新予以了确定,乙公司应按新协议还款为由诉至法院。

关 键 词:调解协议  调解书  法院  生效  约定  诉权  履行  公司  还款  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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