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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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凡雨,白杰.论弃权[J].当代法学,19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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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凡雨 白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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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弃权,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议事体的构成员或选民不参加会议或进行选举,放弃自己的权利;另一种则是在选举或表决时,投弃权采,在既不赞成也不反对这一意义上的弃权。本文着重讨论后者。我国在选票或其他投票上,常常规定3栏:赞成划“”,反对划“×”,弃权划“○”,3者各自有不同的功能,彼此又是独立的。但到了计票时,弃权的独立地位不见了。或者抹煞弃权的作用,或者将夺权票与反对系同等对待。这与设定弃权这一宗旨是相修的。因此,研究如何保障弃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或者通过法定程序废弃弃权制度,对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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