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行政许可法治化”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有所遵循的规范性文本。然而,尽管这部法律经过了广泛的讨论甚至可以说是严格的论证,但仍然留下了若干令人遗憾的瑕疵。本文就第十三条使用的“可以不”这一关键词所存在的问题,及蕴藏在这个“关键词”背后的法理问题作几点解读,以求教于学界同仁和法律实践者。一、“可以不”不排斥“可以”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⑵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⑶行业组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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