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契约自由作为近现代契约法的基本原则, 兴起于19 世纪。它之所以在19 世纪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原因在于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即西方各国逐渐通过工业革命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 为交易的自由进行提供了经济基础; 代议制民主政体的建立为契约自由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 人文主义的哲学思想、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说为契约自由提供了理论基础。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 包括缔约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和缔约方式自由四个方面的内容, 各国以不同的方式, 不同程度地在法律中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的兴起具有如下历史价值: 第一, 使人们摆脱了身份的限制, 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 进一步发展了人文主义的伦理观; 第三, 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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