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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作者单位:国务院
摘    要:[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1·13[施行日期]2008·1·13[文(令)号]第515号令[类别]经济法·价格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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