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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江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赣南行署、各專署,各縣市人民委員會,廬山管理局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和“江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所屬各部門工作報告制度的规定”的說明
摘    要:這兩個規定是參照国務院關於工作報告制度規定的精神和過去省人民政府時期執行報告制度的經验草擬的。省人民政府在一九四九年十月曾發佈‘关於建立请示報告制度的通知’;一九五一年三月發佈了‘關於請示報告制度的规定’; 一九五三年三月發出了‘關於綜合報告和專題報告的几點補充規定的通知’。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又發出了‘關於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的通知’,規定省直屬各機關、各專署、省轄市人民政府每年一月、四月、九月向省府作一次工作報告,其中四月和九月的報告,應抓住季節中心,或寫專題報告,一月份的報告應總結上年全年的工作,並及時報送各種專題報告;各市、縣人民政府綜合報告每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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