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被代位人的诉讼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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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建飞 杨迎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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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224100,江苏省大丰市健康东路73号,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224100,江苏省大丰市健康东路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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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基本明确了债权人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债权人对第三人本无诉权,因债权人(代位权人)与债务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对第三人本无债权债务关系,故不能对第三人起诉;但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人)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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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权 代位权 被代位人 诉讼地位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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