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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独立性的思考
引用本文:尤正海.律师执业独立性的思考[J].律师世界,2000(1):42-43.
作者姓名:尤正海
作者单位:江苏南通紫石律师事务所!南通海安县曙光中路37号,226600
摘    要:我国现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实施法律监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牌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现行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没有直接涉及律师执业的独立性。笔者认为:以律师执业独立性为基础的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三大诉讼领域,没有律师的介入,人民法院是很难最终完全实现审判职能;在非诉讼领域,律师更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 键 词:行使  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  律师执业  刑事  民事  《律师法》  审判权  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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