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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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温永忠.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J].律师世界,2000(1):4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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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温永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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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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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县供销社仓库保管员张某,经该社和乡镇的组织盘点,在其自1990年6月至1991年11月担任化肥库保管员期间,短少碳铁、磷肥折合人民币7280元。事发后供销社多次发出催其补还供销社财物的通知,张某置之不理,拒不返还。司法机关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张某的犯罪定性发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的是侵占罪。理由是根据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我国新《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本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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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张某 返还 审理 司法机关 认定 社仓 犯罪 财物 分歧 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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