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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作者姓名:温永忠
作者单位: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
摘    要:某县供销社仓库保管员张某,经该社和乡镇的组织盘点,在其自1990年6月至1991年11月担任化肥库保管员期间,短少碳铁、磷肥折合人民币7280元。事发后供销社多次发出催其补还供销社财物的通知,张某置之不理,拒不返还。司法机关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张某的犯罪定性发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的是侵占罪。理由是根据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我国新《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本公司、企业…

关 键 词:张某  返还  审理  司法机关  认定  社仓  犯罪  财物  分歧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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