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事实的证据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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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奚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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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师范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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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预决事实 ,即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下来的事实 ,如果与某一当前的诉讼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联 ,则当然为有效证据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一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第四款中得以明确。一般认为 ,对于预决的事实当事人之所以无需举证 ,其原因有二 :一是为了避免对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再次进行证明 ;二是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从当事人举证的角度 ,规定主张预决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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