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原告张某,9岁,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被告李某,9岁,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被告:某小学。案由:损害赔偿。1997年10月3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课间休息时间,被告因玩耍不慎用石头砸伤原告张某的左眼,经诊治无效致左眼失明,法医鉴定属八级伤残。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余元。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认定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应由学校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李某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其理由是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原有的监护责任转移到学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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