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机制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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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秋发 韩祖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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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吴秋发),江西省浮粱县人民法院(韩祖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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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菲利普·科特勒将营销定义为:“个人和集体通过创造同别人进行交换产品和价值,以获得其所需所欲之物的一种社会过程。”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及竞争的日趋激烈,其在市场运行中的地位也不断提高。在市场组成部分的法律服务市场,营销的作用也是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而日趋重要,但作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力的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对此还未引起充分的重视。市场营销观念和营销方式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进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营销观念和营销方式。最早的营销观念是“生产观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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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律师事务所 市场营销机制 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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