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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该如何适用法律
作者姓名:周永军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24300
摘    要:被告人项某原系江苏省某县轻工机械厂工作人员,1991年3月至1994年8月项某在任机械厂财务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五次以扣留单位的货款和以单位名义申请贷款等手段,挪用集体资金76387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且均超过三个月未归还。1995年检察机关进行了立案侦查。1999年12月,检察机关以项某犯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犯罪时和审判时适用不同的法律,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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