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徐明学  李西玲
作者单位: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沂水县城南环路中段276400
摘    要:1999年3月26日下午,沂水县第二中学高二(五)班第一节课上体育课。体育教师王某某被沂水县中学生运动会组委会抽调去作筹备工作。班主任根据学校安排通知高二(五)班学生体育课改为自习课。高二(五)班班长刘某某(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带领22名学生到操场上踢足球,踢了五、六分钟,刘某某突然倒地,经核卫生室、沂水县人民医院紧急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沂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刘某某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鉴定结论为:"刘某某系因存在先天性心脏病(左冠状动脉起源异常),剧烈运动诱发致命性的心率失常(室颤)而死。另1998年11月1…

关 键 词:学校  成年人  死亡  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  民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