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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权
作者姓名:徐柏枝
作者单位:湖北省司法学校
摘    要:张某夫妇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年并各有一子女。 1987年,张某之妻及其子分别因心脏病和车祸相继死亡 (遗产均已分割 )。张某随儿媳及孙子一起生活,张某的女儿、女婿及外甥女有时来家探望。 1998年秋,张某的女儿因病死亡,在其留下的 9000元遗产尚未分割时,张某死亡。张某留下六间房屋,为了继承该房屋,张某的女婿、外甥女及张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由张某的孙子和外甥女各得三间。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六间房子应先由张某的儿子和女儿各继承三间,然后,转由儿媳、孙子及女婿、外甥女各继承一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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