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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作者姓名:曾祥斌
作者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摘    要:证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股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之一。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精神,法律意见书有弄虚作假的,律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认为承担法律责任有两个前提条件:1.有弄由作假的事实在这里弄虚作假不能狭义理解为不真实。相反法律意见书不符合‘’三性”要求,即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都应当是弄虚作假的应有之义。但何谓虚假、误导、重大遗漏,在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当中尚没有对此有更进一步的解释。一般以内容的重要性来作为考量标准,但是内容是否重要又是因人而异的,因此…

关 键 词:法律意见书  法律责任  公开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  《证券法》  证券律师  弄虚作假  前提条件  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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