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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引用本文:彭志鸿.论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J].律师世界,2000(2):4-7.
作者姓名:彭志鸿
作者单位:广西中联律师事务所!530022
摘    要: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是近现代民事立法上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即债的保全的两种形式。1999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次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写进法律,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民法关于债的保全制度无疑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一、债权人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上便是法律关于债权…

关 键 词:债权  中国  债权人  代位权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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