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析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引用本文:吴学兵.析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J].律师世界,2000(1):15-16.
作者姓名:吴学兵
作者单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518052
摘    要: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却是长期困扰司祛实践的一个棘手问题。修订后的《刑法》在规定了第385条“利用职务之便”的直接受贿罪之外,还规定了“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以受贿论处”的情况(第388条,理论上称之为斡旋受贿罪人刑法的这一修订就使“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较之以前明确了许多,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较强的操作性。但由于法律用语语义边缘本身的模糊性,对其内…

关 键 词:受贿罪  职务  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实践  《刑法》  职权  规定  成立  前提条件  直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