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原告李某,女, 1981年 3月 5日出生,湖北省洪湖市人, 1998年初到武汉市某服装公司打工。 1999年 7月 16日上午 10时许,原告盗得同宿舍工友宋某放在抽屉里的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活期存折,先后用宋某的名字分三次到该行的储蓄所取得现金 380元、 390元、 800元,共计 1570元。同时,也以自己的名字用自己的存折取得现金 500元。 1999年 7月 21日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10月 25日原告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留置盘查,次日刑事拘留。 11月 24日武汉市公安局对原告以自己名字取款的取款凭条和另外三张以宋某名字取款的取款凭条进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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