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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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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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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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10月8日,某物业管理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把自己管理均一套房屋出租给王某。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书面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元,租赁期限为12个月,并约定如果将来发生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房屋的产权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同签订以后,才知造此事。双方协商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追认,并以书面形式作出了授权。物业管理公司随后即把追认事宜告诉了承租人王某。由于当时市场上房租普遍下降,不履行合同对王某有利,王某遂以“出租人非产权人”为理由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租赁合同无效。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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