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客体之局限性以及民法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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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向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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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涉外投资法律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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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02条明确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立法者将该罪列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是为了打击破坏殡葬管理制度与有伤社会风化的犯罪行为。根据传统的刑法学理论,犯罪客体是指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难看出,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客体是指被侵害的正常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关系。但对于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以为该罪的犯罪客体并非这么简单,应该还包括其它受侵犯的社会关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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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盗窃尸体罪 侮辱尸体罪 犯罪客体 社会管理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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