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钱保释制度 |
| |
引用本文: | 周振想,曲三强,杨新.论金钱保释制度[J].中外法学,1994(3):38-41,13. |
| |
作者姓名: | 周振想 曲三强 杨新 |
| |
作者单位: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周振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曲三强),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杨新) |
| |
摘 要: | <正> 保释,指在刑事诉讼中,准许被羁押的人或其担保人,保证其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一定的义务,使被羁押的人一经传唤即行到场接受讯问,或经过一段时间后自动归押,因而予以释放的一种诉讼制度。现代保释制度可以分为“人保”和“钱保”两种。美国、英国和法国等国家主要采取的是“钱保”的方式。我国刑事诉讼中采用的取保候审制度类似于外国的保释制度,但采取的却是“人保”的方式。长期以来,我们对外国实行的金钱保释制度多持否定态度。但是司法实践证明,我国单纯采用“人保”的方式存在着许多弊病,而外国实行的
|
关 键 词: | 取保候审 被告人 司法机关 保释制度 保释金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