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的芬兰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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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柳建.合宪性审查的芬兰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政法学刊,2024(1):4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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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柳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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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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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芬兰的合宪性审查体系主要以议会的宪法委员会的审查为核心,辅以法院实施的弱司法审查,形成了一种混合模式。该宪法委员会性质上是一个普通且不具独立性的议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普通议员构成,审查内容以立法草案的合宪性审查为主。法院依据《宪法》第106条“宪法优位”条款对议会立法进行弱司法审查,审查必须遵循合宪性推定、冲突明显以及不得宣布立法违宪等原则。该模式对我国当前在合宪性审查制度建构中如何找准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定位,以及如何充分发挥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都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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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芬兰 宪法委员会 合宪性审查 法院 弱司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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