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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在中国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定位
引用本文:陈海鹰.法治与德治在中国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定位[J].公安学刊,2003,1(6):36-39.
作者姓名:陈海鹰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杭州310025
摘    要:法治与德治都是社会控制的模式和手段,但法治不同于德治,两者产生的时间及表现形式不同,实现方式和强制力不同,作用范围也不完全相同。在中国,只有法治才是治国的根本方略,德治只能是一种辅助的社会控制手段,这是中国历史发展的要求,是由德治的性质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在治国方略上,应使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互为补充,从而形成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

关 键 词:法治  德治  区别  作用  社会治理模式  定位
文章编号:1671-2331(2003)06-0036-04
修稿时间:2003年9月1日

Balancing Rule of Law and Role of Virtue in Administering the Chinese Socie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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