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德治在中国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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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海鹰. 法治与德治在中国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定位[J]. 公安学刊, 2003, 1(6): 3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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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海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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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杭州31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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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治与德治都是社会控制的模式和手段,但法治不同于德治,两者产生的时间及表现形式不同,实现方式和强制力不同,作用范围也不完全相同。在中国,只有法治才是治国的根本方略,德治只能是一种辅助的社会控制手段,这是中国历史发展的要求,是由德治的性质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在治国方略上,应使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互为补充,从而形成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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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 德治 区别 作用 社会治理模式 定位 |
文章编号: | 1671-2331(2003)06-0036-04 |
修稿时间: | 2003-09-01 |
Balancing Rule of Law and Role of Virtue in Administering the Chinese Socie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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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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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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