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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谢望原  张开骏
摘    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结合金融信贷秩序的保护法益理解构成要件。本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的自然人或金融机构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众存款",公众的本意是指行为对法益侵犯的范围广、程度重,可能具有实质违法性。"不特定"说明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可波及范围的广泛性,是把握公众含义的重要向度,但在人数多且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否定其公众特征可能会不适当的排

关 键 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金融机构  实质违法性  自然人  本罪  行为对象  金融信贷  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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