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杨海坤在《法商研究》2012年第2期撰文《我国群体性事件之公法防治对策研究》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众多个人组成的群体所制造或形成的事件,它是一个中性概念,“违法性”并不是界定群体性事件的基本要素。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群体性事件处于多发时期。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官民”关系错位.二是利益表达机制梗阻,三是权力运行机制封闭,四是权利救济渠道缺损,五是法治化应急处置机制缺失.六是善后处理制度缺位。预防群体性事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理顺“官民”关系,建立表决权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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