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我国电信法中的电信通路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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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娄耀雄.论建立我国电信法中的电信通路权制度[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4):2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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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娄耀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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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邮电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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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2009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驻地网接入问题的法律研究”(项目号2009BS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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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将电信通路权归入地役权的观点,不仅虚构了“需役地”,并且忽视了其不具备地役权从属性的特征;在保证电信建设效率方面,这种观点并不比将电信通路权看作强制租赁权更有优势。将电信通路权视为强制租赁权,不仅符合租赁的法理,并且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电信法吻合;从方法上讲,只需在即将出台的《电信法》中明确这种租赁权的强制性,并建立合意失败后的救济即可,这种方案可以仿效我国已建立的强制接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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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信通路权 地役权 电信建设 电信法 法定租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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