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海岛立法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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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疏震娅.试论我国海岛立法的必要性[J].政府法制,2008(15):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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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疏震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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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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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海岛的法律定义主要来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第121条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除了法律上的岛屿外,因火山喷发、泥沙淤积、生物作用或者地壳运动等原因形成的海底山脉或者隆起,露出水面或者接近水面的海洋地质地貌单元,还有低潮高地和礁、滩、沙、洲等。这些礁、滩、沙、洲等也具有一定的国家权益、安全或者经济与社会价值,广义上也通常被纳人海岛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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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岛 立法 法律定义 火山喷发 泥沙淤积 地壳运动 地质地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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