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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胁迫的效力及立法构建
引用本文:侯巍.论第三人胁迫的效力及立法构建[J].法商研究,2007(5).
作者姓名:侯巍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讲师,法学博士广西南宁530004
摘    要:在第三人胁迫中,无辜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相互冲突、相互竞存,民法应如何取舍与衡平不无疑问。世界各国关于第三人胁迫效力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种立法模式: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及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根据民法外观信赖保护理论,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与其他立法模式相比,更能实现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的平衡,因而值得肯定。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的第三人胁迫制度。

关 键 词:第三人胁迫  静态安全  动态安全  外观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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