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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披露的公共性品格及其法律实现
作者姓名:冯果  左进玮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法律体系构建研究”(22&ZD2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证券信息披露内含公共性品格,然而当前我国证券信息披露体系以财务、交易等直面股东的经济信息供给为主,不仅难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也忽视了社会公众的客观需要,造成实践中信息披露的供需错位。可持续发展理念可以回应公共性的内在构成,应将其引入《证券法》,在多元利益平衡、差异化披露和综合性披露的原则下类型化证券信息,并将社会信息纳入现行证券信息披露体系中。在此基础上,适应性修改现行的强制披露、自愿披露以及预测性信息披露规则,明确重大性的具体内涵,并在《证券法》中配套纳入适应我国监管实际的、完善的安全港规则,构造具备公共性品格的证券信息披露体系,推动公司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良性循环。

关 键 词:公共性  信息披露  可持续发展  投资者  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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