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妊娠之诉的损害赔偿责任探讨 |
| |
引用本文: | 李倩.错误妊娠之诉的损害赔偿责任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2024(2):50-57. |
| |
作者姓名: | 李倩 |
| |
作者单位: |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XGJ010); |
| |
摘 要: | 在比较法上,错误妊娠诉讼目前已基本得到支持,但其损害赔偿范围仍存争议。错误妊娠诉讼表现为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两者的诉讼主体有所不同,但救济结果殊途同归。尽管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侵害了原告夫妇生育权,但新生命降生为家庭带来之喜悦作为精神得益可扣减其父母生育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在意外出生的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基于亲子人伦、生命尊严及父母义务等考量因素,应缓和适用完全赔偿原则,故子女抚养费不具有可赔偿性。错误妊娠诉讼中医疗机构最终须赔偿的仅仅是因手术失败侵害孕妇健康权造成的损害。
|
关 键 词: | 错误妊娠 生命价值 生育权 损害赔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