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欧盟模式”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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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晓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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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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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系统论视野下的数字法治基本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ZD201)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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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互联网大平台因为存在网络效应、规模经济以及大数据等特征,明显具有垄断或寡头垄断趋势,因此这个领域强化反垄断监管在国际上乃大势所趋。欧盟《数字市场法》是世界上首个通过事先禁止性规定监管数字大企业的法律制度。随着这部法律的生效,很多人在观察布鲁塞尔在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效应,我国也有人考虑引入欧盟模式监管我国的互联网大平台企业。但是,学习借鉴外国法律制度应当考虑本国国情。我国是否采取欧盟模式,不仅应当评估我国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实施的效率和前景,而且应当考虑一揽子的事先禁止性规定是否有助我国数字经济和数字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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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平台经济 反垄断监管 欧盟《数字市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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