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平台规则是平台治理的依托,通过对其效力的控制,可以有效保障用户利益,优化平台生态。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平台规则效力的判定标准存在认知错误,难以应对网络新问题和实现平台治理优化,需要予以重构。在数字空间,受平台公共属性强化、平台组织化、社会关系与平台规则相互嵌入、平台规则具备强制履行性等因素影响,平台规则已经成为嵌入算法的新型规则,处于合同与法律的过渡地带,特征更趋向规范性文件。平台规则的效力判断不能直接套用格式条款效力判断规范,而应有限借鉴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效力判断标准,从主体权限、程序、实体内容三方面加以考察。当平台规则“权限”越位,违反制定、修改、提示程序,或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赋权均衡原则、比例原则、非歧视原则时,相应条款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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