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部分被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当其用于治疗疾病时是药品而不是毒品。以往,对出于医疗目的违规销售麻精药品等行为不作为毒品犯罪处理,而是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后,对违规销售合法生产的药品(包括麻精药品)的行为能否作为犯罪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并行论认为两罪并行不悖,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即使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仍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排斥论认为妨害药品管理罪缩小了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范围,对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为体现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本文赞成建立在排斥论基础上的折中论,即总体上肯定排斥论的观点,但当涉案药品为麻精药品等特殊药品时,可以采取并行论的观点。为落实折中论,宜尽快修订相关司法解释或制定司法解释性批复,并适时修订《刑法》,明确规定违规销售这些特殊药品行为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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