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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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蓝邓骏,侯捷.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制度[J].当代法学,2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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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蓝邓骏 侯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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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 邮编 310028
(蓝邓骏),浙江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 邮编 310028(侯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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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地制度的优劣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甚至是政权的更迭,这些已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得到证实。而土地制度中以土地所有权最为重要,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又是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前提和核心。但目前,我国的集体上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诸如“主体虚位、错位”等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现有土地制度既无法充分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又阻碍了农村持续、稳定的发展。 一、现有相关土地立法之不足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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