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之后的处置:“治/乱”的政策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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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洁,康添雄.专利权无效之后的处置:“治/乱”的政策选择[J].知识产权,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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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洁 康添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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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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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对业已发生的技术交易行为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无论是已经履行还是尚在履行的交易合同,都面临权利依据丧失合法性的难题.对这一法律困局的处置,《专利法》第47条原则性地放弃了“公正/不公正”的立场,转而采取“治/乱”的政策选择.事实上,这一政策标准的选择具有相当的世界性意义.为消弭由此可能引发的社会不满, 《专利法》第47条修复性地将“公正标准”作为例外规则,预设了宽松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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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利权无效 治/乱 政治选择 《专利法》第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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