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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案件不宜转为公诉
引用本文:
常国成,刘伟.侵占案件不宜转为公诉[J].人民检察,2007(15).
作者姓名:
常国成
刘伟
作者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所以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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