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客户保证金行为的法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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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倪浩嫣.挪用客户保证金行为的法律性质[J].理论学习(山东),2006(2):44-4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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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倪浩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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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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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证券市场16年的发展过程中,证券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挪用客户保证金是一项难以根治的顽疾。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2000年-2005年的资料显示,近年共有南方证券、德衡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汉唐证券、闽发证券、辽宁证券、大连证券、珠海证券、鞍山证券、河南证券、富友证券、海南证券、新华证券、云南证券、佳木斯证券等相继被查封、托管,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31家营业部被长江证券托管,华夏证券、天同证券、联合证券等陷入财务危机。这些证券公司多数都存在着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事实,如南方证券挪用保证金80亿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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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客户保证金 法律性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挪用 证券市场 行为 证券托管 证券公司 南方证券 海南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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