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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期间制度的规范检视与体系建构
作者姓名:胡梦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运用高校申诉制度有效解决校内纠纷研究”(21YJC820016);;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行政法总则制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21&ZD191)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完整的行政处罚期间制度包括追究时效、裁决时效和执行时效,这构成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全过程和各阶段的期间制度体系。当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年处罚时效是追究时效,它仅适用于违法行为的追究阶段;规定的90天办案期限并不发生实际法律效果,并非是规范意义上的裁决时效。同样,《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为期3个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缺乏刚性法律后果,不是真正限制处罚决定执行力的执行时效。经由理论检视,规范意义上的追究时效、裁决时效、执行时效在适用对象、起算时点、计算规则和期限经过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三者在制度属性上分别对应权力期间、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应当根据其制度属性展开立法建构和解释适用。具体来说,在立法论上,要注意这三者之间的内部衔接以及与刑法上追诉时效的外部衔接制度设计;在解释论上,要注意这三者之间的适用衔接以及执行“双轨制”模式下执行时效制度的内部一致性。完善的行政处罚期间制度经由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合力体系化,最终方能实现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权行使全流程的“时间法治”。

关 键 词:行政处罚期间制度  追究时效  裁决时效  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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