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轻罪时代日益增多的轻罪犯“复归社会难”的问题亟待解决。“非犯罪化”“犯罪附随后果规范化”以及“前科消灭”等对策提议均存在一定短板,目前宜先从限缩犯罪信息的获知途径进而淡化前科歧视效应入手。就前科报告制度而言,应将前科与前科报告义务进行分离以实现犯罪信息获知途径的限缩,即有前科者未必有前科报告义务。被法院宣告有罪即有前科,而前科报告义务的前提——“受过刑事处罚”意为“执行过刑罚”,故被免予刑事处罚之人以及顺利度过缓刑期之人虽有前科但无前科报告义务。就犯罪记录制度而言,为缓和犯罪记录登记制度与公布制度规范目的之间的内在冲突,犯罪记录的登记内容与公布内容应具有不一致性,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与封存制度能够为这种“不一致性”提供制度支撑。进而,犯罪记录登记需全面、查询应受限、封存宜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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